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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淑波、周林林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淑波,周林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845号原告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儒,男,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淑波,住大连市。被告周林林,住大连市。原告利星(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淑波、周林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