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启明、曾繁华等与荔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明,曾繁华,桂熙翀,陈运发,吴朝文,朱荣刚,严素娟,李仕荣,谭忠诚,何丽芬,荔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先保,唐灵,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appoin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31行初4号原告陈启明,男,1956年6月9日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曾繁华,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桂熙翀,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陈运发,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吴朝文,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朱荣刚,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严素娟,女,194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李仕荣,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谭忠诚,男,1959年11月26日生,壮族,住荔浦县。原告何丽芬,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荔浦县。诉讼代表人:陈启明、曾繁华。委托代理人覃兰强,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荔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滨江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利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群德,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邝秋萍,该局股长,一般代理。第三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中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先保,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张先保,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荔浦县。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灵,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明、曾繁华、桂熙翀、陈运发、吴朝文、朱荣刚、严素娟、李仕荣、谭忠诚、何丽芬诉被告荔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先保撤销股东变更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为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小丽人民陪审员 廖 冰人民陪审员 潘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