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第2158号原告:王某。被告:薛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娥,49岁。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