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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第2158号原告:王某。被告:薛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娥,49岁。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