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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龙泉市富彩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富彩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1519号原告:龙泉市富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工业园区东岭山对面。法定代表人:周贤传,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从平,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毛海龙,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五金汽配园东岭标准厂房***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伟,任执行董事。原告龙泉市富彩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彩公司)与被告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6948.91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诉讼中,原告变更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为2016年9月7日。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叶永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富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海龙、沈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强森公司长期向原告富彩公司购买纸盒包装。2015年8月2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承诺所欠货款600000元从2015��8月开始分期付款。之后,双方又发生了多次买卖关系。截至2016年1月,被告累计向原告购买纸盒包装871948.91元,但被告仅支付货款385000元,剩余货款486948.91元一直怠于支付,遂涉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泉市富彩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86948.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8604元,减半收取4302元,由浙江强森工艺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永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