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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6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成都天瑞医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天瑞医药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天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光路199号1栋2层A区。法定代表人:周清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明,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窑岗村32号。法定代表人:浩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翔,该公司法务主管。上诉人成都天瑞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天瑞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成都天瑞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天瑞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上诉人成都天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毓敏审判员  刘阿珍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