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延立与李于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立,李于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539号原告:赵延立,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于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赵延立与被告李于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延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延立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于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延立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永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