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艳华与讷河市林海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华,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华,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海鹏,职务:社长申请执行人刘艳华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10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