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06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谊斌与潘仁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谊斌,潘仁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06005号原告胡谊斌,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潘仁勤,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1377B。负责人袁隆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宁,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谊斌诉被告潘仁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谊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潘仁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谊斌撤回对被告潘仁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谊斌负担。审判员 孙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