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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XX云与王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云,王永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653号原告:XX云,男,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晟伟,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永军,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英,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泗县,系被告王永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云与被告王永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XX云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玉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