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许伟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54号罪犯许伟东,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钦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伟东犯制造毒品、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钦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许伟东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6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许伟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许伟东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伟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9.5分。该犯于2016年7月12日缴纳财产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伟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伟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