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照华与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保建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照华,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保建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何照华。被执行人: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负责人:保建泉,经理。被执行人:保建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照华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保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涉数十起案件在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