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孔金娥、叶亚彩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叶某,胡某,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5刑初7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茅洋乡乌石峧村*组**号。2015年7月21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叶某,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杨岙村*组**号。2005年4月21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赌资人民币200元;2005年10月11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赌资人民币700元;2006年4月10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07年3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007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胡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2003年3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许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睢县,文盲,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西陵寺镇油坊村**号。2007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14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5日因赌博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被逮捕。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6]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叶某、胡某、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燕、被告人孔某、叶某、胡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中旬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孔某、叶某、胡某、许某与徐亚娣(另案处理)结伙商定在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一期28幢2梯201室、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小区一居民房、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一居民房等地开设赌场,以“拔十三比大小”的形式组织谢某、张某、俞某之等人进行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被告人孔某负责联系赌博人员及场地,被告人叶某负责联系赌博人员,被告人胡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取庄风,被告人许某负责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高利率借款。期间,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孔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叶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胡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许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孔某、叶某、胡某、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孔某、叶某、胡某、许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人民币1600元、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叶某、胡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张某、俞某之、谢某、沈某、郑某、黄某、赵阿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罚没款票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叶某、胡某、许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胡某、许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和被告人孔某、叶某、胡某、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孔某、叶某、胡某、许某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孔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叶某、胡某、许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孔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叶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赖 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翁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