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姜琼不予受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02行初55号起诉人姜琼。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姜琼的起诉状,要求判决认定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提前五年退休的行为违法;确认黄石市烟草专卖局弄虚作假,在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起诉人退休手续时未经本人签名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已于2011年就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港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姜琼的诉讼请求。现起诉人就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提起诉讼,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姜琼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春审判员 曾命发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