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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审请人董某某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被告董某某对下余损失33488.96元按30%责任赔偿原告孙某某10046.69元,除去已支付的4939元还应支付5107.69元”,该份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某某未按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孙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公司给付5107.69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领取了标的款5107.6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