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众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世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众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世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611号原告:聊城市众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双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全,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世德,男,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齐嘉木业加工厂厂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众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世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众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聊城市众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