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国明与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明,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432号申请人徐国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铁炉湾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5703647-8。法定代表人覃兆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国明与被执行人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2016)鄂0525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徐国明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所欠工资合计100558.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58.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