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石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石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石头。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石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亿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11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石头名下的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AZ06**松花江牌车辆手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的财产及人身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刘石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2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