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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罗家德诉陈其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家德,陈其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罗家德,男,生于1934年1月10日,汉族。住什邡市马井镇。被执行人:陈其建,男,生于1969年3月14日,汉族,住什邡市马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其建的银行存款21387.4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其建价值21387.41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