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长贵与储茂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贵,储茂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徐长贵,农民。被执行人:储茂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储茂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储茂建在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