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纪佩与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纪佩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关岳庙街**号。法定代表人:汪革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尚平,该院医务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区秦岭路***号。法定代表人:WangAigu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青,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燚,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上诉人常州奥斯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院(2016)皖080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毅代理审判员 陈铜林代理审判员 许德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明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