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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9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管永胜与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永胜,张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287号原告管永胜,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玉英,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管永胜诉被告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管永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永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管永胜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