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9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管永胜与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永胜,张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287号原告管永胜,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玉英,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管永胜诉被告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管永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永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管永胜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