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涛与苏州君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苏州君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苏州君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李云平。张涛与苏州君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君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涛10570.40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苏州君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君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君云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812.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812.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至银行、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丁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梦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