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吕德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026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5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某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支付所欠借款、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在银行有已被本院冻结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吕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雄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