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北鑫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湖北鑫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088号原告: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平云一巷。经营者:陈仕义,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湖北鑫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戴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湖北鑫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市高新区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