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390号
被执行人:苏明旭。
被执行人:贾东生。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苏明旭、贾东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法生
审 判 员 张仁岗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中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