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73号原告:李某甲,女,193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第三人:李某丙,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第三人:李某丁,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第三人:李某戊,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第三人:李某己,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