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艾晓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晓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刑更349号罪犯艾晓嵘(别名荣荣),女,回族,1972年4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乌中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艾晓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扣押毒品及手机二部、电子称二台、银行卡二张依法没收。艾晓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新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晓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中积极肯干。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月、4月、7月、11月受到季度表扬共四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艾晓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艾晓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3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婷审 判 员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