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守路与张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路,张连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583号原告:郭守路,男,汉族,居民。被告:张连刚,男,汉族,居民。原告郭守路与被告张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郭守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守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守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郭守路负担。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