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春伟与袁新风、肖敏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伟,袁新风,肖敏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伟。被执行人袁新风。被执行人肖敏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伟与被执行人袁新风、肖敏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湘0104执177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湘0104执17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敏姣名下湘A×××××别克牌小汽车处理过户交易手续。现因肖敏姣已将该车辆出卖并将车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春伟,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春伟申请解除对该车辆手续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敏姣名下湘A×××××别克牌小汽车车辆过户交易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