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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春伟与袁新风、肖敏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伟,袁新风,肖敏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伟。被执行人袁新风。被执行人肖敏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伟与被执行人袁新风、肖敏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湘0104执177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湘0104执17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敏姣名下湘A×××××别克牌小汽车处理过户交易手续。现因肖敏姣已将该车辆出卖并将车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春伟,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春伟申请解除对该车辆手续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敏姣名下湘A×××××别克牌小汽车车辆过户交易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