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闪玲与赵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闪玲,赵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376号之一原告:闪玲,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回族。被告:赵发,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闪玲与被告赵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闪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闪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闪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10元,减半收取计6555元,由原告闪玲负担。审 判 长 袁玲玲审 判 员 常跃华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