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中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变压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2907号原告: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告:济南市中变压器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司福成,厂长。原告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中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告济南市中变压器厂法定代表人司福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2312828.61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312828.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的业务合作单位,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变压器及其他材料和变压器零部件。双方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也都载明了货物验收后给付货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执行,虽然原告多次催收,截止2009年12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775557.36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供货合同,原告继续向被告提供变压器及配件,共计产生货款678871.25元。2012年1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以9台变压器抵偿货款134600元,剩余货款尽快还清。但之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剩余货款。于是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货款及利息,原告起诉后被告迫于压力,承诺积极处理还款事宜,并向原告做出了口头还款计划,基于此原告选择了撤诉,撤诉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5日还款1000元,同年4月25日还款5000元,2014年12月22日还款1000元。之后再未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2312828.61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济南市中变压器厂辩称,被告原来的房屋出租款及拆迁款被前魏华村村委强行收去,村委说产权归前魏华村所有。被告公章被村委和办事处收走。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属实,但被告现在没钱偿还原告货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2009年12月18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截止2009年12月18日共计欠原告货款1775557.36元。原、被告自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9月2日签订6份产品购货合同,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678871.25元。以上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319828.61元。被告于2013年3月5日偿还原告货款1000元,同年4月25日偿还原告货款5000元,2014年12月22日偿还原告货款1000元,以上共计偿还原告货款7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12828.61元。原告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2年由原名称济南佳泰诚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协议书、应付账款变动明细表、对账单、产品购货合同6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即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312828.61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312828.61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312828.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中变压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312828.61元。二、被告济南市中变压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联雲虹盛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312828.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济南市中变压器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