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与王加建、刘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加建,刘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加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骏,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与王加建、刘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加建、刘骏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