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日强饰品厂与义乌市裕彬饰品有限公司、方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日强饰品厂,义乌市裕彬饰品有限公司,方中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929号原告:义乌市日强饰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三区*幢*单元。经营者:刘志强。被告:义乌市裕彬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被告:方中杰,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原告义乌市日强饰品厂诉被告义乌市裕彬饰品有限公司、方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日强饰品厂���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