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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连存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连存,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581号原告:蒋连存,男,1956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磊,男,1974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原告蒋连存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蒋连存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连存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1550元,由原告蒋连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