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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民初4628号原告:胡某某,女,1931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王忠学,男,1965年8月1日出生,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庄河市。被告:孙某1,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孙某2,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孙某3,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孙某4,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孙某5,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4、孙某5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瓦房五间。二、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胡某某与丈夫孙某某共生育三子二女,长子孙某1、次子孙某2、三子孙某3、长女孙某4、次女孙某5,现均独立生活。原告与已故丈夫孙某某婚后共同财产瓦房五间。孙某某于2001年4月12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原告胡某某与孙某某共有的房屋现由原告及其三子孙某3居住,并未进行分割。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归自己所有,并就孙某某遗留份额与五被告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4、孙某5辩称,同意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应继承我父亲孙某某遗留的份额全部赠与原告胡某某。被告孙某3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五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胡某某与已故丈夫孙某某共生育三子二女、长子孙某1、次子孙某2、三子孙某3、长女孙某4,次女孙某5。孙某某于2001年4月12日去世,原告胡某某与孙某某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瓦房五间。孙某某去世后并未留有遗嘱,且其父母均先于他去世。现原告以其与孙某某共有的房屋未作处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4、孙某5均书面表示其应继承孙某某遗留的房产份额赠与原告胡某某。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除有遗嘱外,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因孙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去世后遗留财产应作为其个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且瓦房五间系孙某某与原告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别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孙某某去世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作为孙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孙某某所遗留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4、孙某5均表示将其应继承孙某某遗留的房产份额赠与原告胡某某,四被告的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孙某3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其享有案涉房产的十二分之一的份额依法予以保留。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部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孙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做出缺席判决。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某某享有其与孙某某婚后共有的瓦房五间十二分之十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