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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贵港市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振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贵港市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振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3567号原告广西贵港市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111号盛世名门花园6栋C11号。法定代表人:赵夏亭。被告罗振高,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县清,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一钊,贵港市金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广西贵港市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振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广西贵港市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西贵港市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粟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