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2388号原告彭某,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蒋红超,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彭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红超、被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石文举,××××年××月××日生育次子石文海。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和,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不尽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一、离婚;二、两个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石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石文举,××××年××月××日生育次子石文海。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6年8月底,原被告生气后,原告彭某从上海回平舆老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相互尊重,维护和睦、友好、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虽有矛盾,只要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韩前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