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周海、张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周海,张沈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637号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288号生活馆。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剑彬,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被告张沈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周海、张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