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周海、张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周海,张沈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637号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288号生活馆。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剑彬,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被告张沈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周海、张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