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九如与许镇杰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九如,许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杨九如,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镇杰,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515号民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4460元,并承担诉讼费455元、执行费5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案件款30000元,下欠案件款1491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