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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九如与许镇杰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九如,许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杨九如,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镇杰,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515号民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4460元,并承担诉讼费455元、执行费5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案件款30000元,下欠案件款1491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