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9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金腾食品有限公司,左腾,左克文,李贤厚,程天云,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王启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左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金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左克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左腾,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左克文,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李贤厚,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44岁,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程天云,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天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金腾食品有限公司、左腾、左克文、程天云、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静韩织造有限公司、李贤厚、程天云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