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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先要与张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要,张立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849号原告:王先要,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张立刚,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王先要诉被告张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先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先要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