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增水与廖兴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水,廖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增水,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兴根,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增水与被执行人廖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增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廖兴根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檀 飞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清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