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乾华盗窃罪2016刑终1854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85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乾某,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2008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乾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8���作出(2016)粤0183刑初809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乾某向被害人刘某退赔6800元、被害人林某乙退赔2578元。三、缴获的撬棍1条、套筒1条、六角扳手2条、双用螺丝刀1把、撬锁工具14个,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乾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乾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上诉人乾某撤回上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刑初8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春竹审判员 边 龙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东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