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文才立、康平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才立,康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374-3号申请执行人文才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康平兴,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文才立申请执行康平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康平兴的银行存款,且申请人文才立领取了案件的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