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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8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业生与莫健锋追偿权纠纷2016民初84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业生,莫健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432号原告:余业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吴展奇,系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健锋,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余业生诉被告莫健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余业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业生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业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元,由原告余业生承担。审判员 温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海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