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业生与莫健锋追偿权纠纷2016民初84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业生,莫健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432号原告:余业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吴展奇,系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健锋,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余业生诉被告莫健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余业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业生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业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元,由原告余业生承担。审判员 温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海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