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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490号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浏阳大道149号(创意东方新天地A栋3单元1502室)。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砺锋,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龙伏镇坪上村双汀片新文组118号,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柳娟。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敢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