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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董秀英、王秀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秀英,王秀香,周蕾,周鑫,张本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财保2号申请人:董秀英,女,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人:王秀香,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人:周蕾,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人:周鑫,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宝坻区。被申请人:张本方,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申请人董秀英等四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本方所有的冀B×××××号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本方所有的冀B×××××号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为2017年10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永秀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祥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