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郝明全与高洪亮、刘福安、贵德县贰拾肆凯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全,高洪亮,刘福安,贵德县贰拾肆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817号原告郝明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鲁国铭,方圆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洪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福安,男,汉族。被告刘福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邢晓玲,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德县贰拾肆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贵德县。法定代表人马文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明全与被告高洪亮、刘福安、贵德县贰拾肆凯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明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明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86.2元,减半收取16693.1元,由原告郝明全负担。审 判 长 金 银 珠审 判 员 华桑才让人民陪审员 余 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柔金措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