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武立成与赵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立成,赵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630号原告武立成。被告赵莉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立成诉被告赵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立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68元,减半收取40134元,由原告武立成负担。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