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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武立成与赵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立成,赵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630号原告武立成。被告赵莉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立成诉被告赵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立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68元,减半收取40134元,由原告武立成负担。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