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襄阳市荆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荆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24行初10号原告襄阳市荆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组。法定代表人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单位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毅,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陈祖斌,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荆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为不服土地行政管理征收一案中,原告因本案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申请撤���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襄阳市荆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余祖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振 来自